一、实验室安全准入、审核和报备管理
(一)将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新生始业教育和考核内容,新生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可进入实验室接受实验训练。
(二)对从事实验的学生开展学院、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的三级培训,采取严格的实验室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实验作业,不能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必须有教师现场指导或一个以上同学陪同,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三)建立实验室年度分级分类年检制度,评估管控措施规范性,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对实验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物品,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四)新建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安全评估,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实施;对实验室小型改建,应采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材料,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五)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实验项目要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重点对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潜在危险、环境污染的实验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规定应具备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实验项目立项后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储存,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确保消防器材不过期不失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二)实验楼每层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实验室消防疏散线路图,建立健全实验安全操作规程。
(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实验用加热设备和燃料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
(四)实验室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普通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化学类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沙土、灭火毯等。
(五)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熟悉火警、自救等程序。
(六)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实验室内所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三、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化学品应配备专用储存空间,储存空间应做好通风、隔热、避光、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化学品应分类有序储存,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放,固体液体不得混放,涉及腐蚀性等化学品必要时应配备二次泄漏防护、吸附等装置;化学品应有显著完整清晰的标签。
(二)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处置等全过程。
(三)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储存总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或20kg(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化学品采购应向具备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
(四)剧毒、爆炸、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管控试剂。应由使用人填报申购单,经所在单位、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由具有相应危化品资质的供应商供应。严禁私自购买。
(五)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六)建立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处置,确保危险化学品领用与使用登记台账、采购与库存量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七)实验室气体必须从合格供应商采购,并建立台账。压力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定期检测,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气瓶应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实验室内可燃气体和氧气不宜超过一瓶,可燃性气体与助燃性气体不得混放。危险气体储存点应做好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储存地面应平整干燥。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应配备专用气瓶柜、设置气体报警装置和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存有大量惰性气体的较小密闭空间应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四、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采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提交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环保部门批准方可采购。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严格落实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储存、使用、备案、处置等管理措施;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储存,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储存。
(三)对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时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
(四)涉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安全等方面。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得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细菌、病毒、疫苗、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等实验样品必须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建立申购、领取、发放、使用、储存、销毁登记制度,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不得在不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内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
六、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各单位应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暂存。
(二)化学实验废弃物遵照《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三)生物活性实验废弃物特别是细胞和微生物(细菌、真菌和病毒等)必须及时灭活和进行消毒处理。动物尸体或被解剖的动物器官必须按要求消毒,并用专用塑料袋密封后冷冻储存,统一处理。动物排泄物及与动物有关的垃圾必须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生物实验器械与耗材、塑料制品应使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玻璃制品和金属物品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吸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实验废液废渣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
(五)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七、实验室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验室应落实专人做好设备台账,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仪器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用电安全规范,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三)高温设备应确保温控、绝缘等性能完好,与易燃易爆物和杂物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电热烘箱禁止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断电,确认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
(四)高压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要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压力大于0.1MPa且容积大于30L的压力容器,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登记卡》,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定期将高压设备的压力表送技术检测部门检测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五)高速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开机前检查设备一切正常,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操作;不要在设备运转时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检查、维修,不要在长时间无人进出的场所单独使用大型高速运转类设备,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台设备工作时,只允许单人操作;工作结束后,擦净设备并进行适当维护,关闭设备电源开关,断开总电源,刀具、工具、量具分别放回规定地方。
(六)低温设备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周围不得有热源、易燃易爆品、气瓶等,保持一定的散热空间;严禁储存实验用品之外的物品,如食物饮品等,所有储存于冰箱及冰柜中的试剂均应密封、贴有规范的标签,并定期清洗冰箱及清除不需要的试剂。
(七)激光设备应配备安全屏蔽设施,激光器的激光箱及控制台上应粘贴警示标识;使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接受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1次/年);进行激光实验前,应除去身上所有反光的物品(如手表、指环、手镯等),避免激光光束意外折射,造成伤害;必须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进行激光实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切勿直视激光光束或折射光,避免身体直接暴露在激光光束之中。
(八)特种设备起重重量大于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2m的设备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九)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
(十)大型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及维护保养等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或教师专管,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严格执行。
八、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多级联用插座板等。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切断。
(三)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热得快、明火电炉,加热设备的四周不能堆放纸箱等易燃杂物;使用人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确定断电后使用人才能离开实验室。
九、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和仪器设备类型,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做好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工作,确保其完好可用。
十、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张贴实验室安全制度标牌。各实验室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制作安全信息牌挂在门口;将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及设备操作规程上墙;根据实验室的潜在危险情况粘贴警示标志;结合各自实验室的特点粘贴安全教育标语等,形成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二)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实验室环境卫生,减少安全隐患;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
(三)注重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实验结束时,实验室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实验,如确有需要在夜间进行实验,必须向指导教师和单位报告,同时至少安排2人共同进行;不得在实验室留宿;节假日值班应将实验室安全巡查作为重要内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实施实验室出入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制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五)加强实验室变更安全管理。对实验室使用功能或安全设施进行更改须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及时做好人员变动时实验室和设备交接手续,不留安全死角;实验室搬迁或废弃实验室处置,要查清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理,在确认危险排除后,选择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十一、实验室保密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