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实训、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实验准备室、试剂室、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点、材料仓库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依据不同实验室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差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落实学校与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二)保卫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验场所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并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指导监督实验室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
(三)科学技术处:主要负责落实科研实验项目(课题)入库前的安全性评估工作;依据学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落实科研项目的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督;指导各类平台建设或补助经费中安全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配合做好科研类实验室的安全督查工作。
(四)教务处:主要负责指导教学实验项目立项前的安全性评估工作,以及教学类课题实施前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开设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指导各级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项目)中安全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配合做好教学类实验室的安全督查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主要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楼)基础设施日常检查维护;按程序开展实验室(楼)基础设施修缮工作,督促修缮项目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做好实验室(楼)水电保障,用水用电审核和水电安全事件处理;督促物业做好实验室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等。
(六)基建处:按照国家有关建筑物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在与楼宇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深入沟通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实验楼宇的新建、大修和改造工程。
(七)组织部、教师工作部(处)、人事处: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教职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奖励处罚,将实验室安全考核纳入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工作,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的核岗定编,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人员的绩效额度核定。
(八)财务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的安排,实验室安全督导人员绩效的发放。
(九)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主要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营造,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协助组织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学生的处分等。
(十)校内其他各职能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督促落实本单位各类实验室具体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三)保障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四)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楼)基础设施、消防、安防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运行和维护。(五)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等级认定并审核确认。(五)组织、协调、配合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根据需要设立设立单位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六)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开设安全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承担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开展本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在档。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九条 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应做到:(一)接受学校相关部门、所在学院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二)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三)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指导教师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实验方案进行安全性审查,落实安全措施。(五)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主要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和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引导师生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二)加强对实验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新进实验教师应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1次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和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内容。
(三)积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不断建设实验室安全文化,让安全第一入心、入脑,成为行为习惯。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实验室安全准入、审核和报备管理;(二)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三)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四)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六)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七)实验室设备安全管理;(八)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九)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十)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十一)实验室保密安全管理等方面,具体管理规范和要求见本办法附件。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一)在节假日放假前、每学期开学初及放假前必须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二)各单位至少每月1次对实验室进行安全与卫生检查,检查应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后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三)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开展1次自查,记录检查情况并留存档案。(四)实验室安全员应每天对实验室进行自查,坚持“每日三查”(即入室前、工作时、离开前的自查工作,并完整保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五)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实验室重大危险源规范使用和处置情况;(五)实验室(楼)水电等基础设施设备、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及有效情况;(六)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或自查中所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梳理,按要求限期整改,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上报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无理由而未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或者明知有安全隐患而多次违规操作、拒不整改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单位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验室技术安全特点、危险有害因素,制定详细、有效的事故应对措施,编制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落实职责分工,明确灾情报告、人员疏散、事故急救等各环节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拨打相应的应急救援电话。各单位接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好现场,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向学校报告,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文明单位评比内容,作为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具体考核办法由学校组织部、文明办、教师工作部、发展规划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因发生责任事故而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本办法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